近日,最高法發(fā)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對經濟金融領域的諸多爭議問題統(tǒng)一裁判思路。對上市公司違規(guī)擔保的認定,《紀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董事長等關鍵少數(shù)在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進行的對外擔保將不受法律保護。
專業(yè)人士表示,這既是國家司法層面對上市公司違規(guī)擔保配套訴訟制度的完善,也是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障資本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非“善意”債權人將不受保護
違規(guī)擔保危害大,是資本市場頑疾之一。A股市場上有多家上市公司曾因違規(guī)擔保被認定有效,被判處承擔擔保責任,導致其優(yōu)質資產、主要賬戶遭查封、凍結,不僅給上市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而且嚴重傷及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次最高法發(fā)布的《紀要》規(guī)定,銀行等債權人對擔保要承擔形式審核義務。
資深法律專家評析認為,對于一般公司來說,銀行等債權人沒有渠道也沒有能力采取特別手段去驗證授權文件的真?zhèn)危源蠖鄶?shù)情況都是善意的。但上市公司不一樣,根據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規(guī)則等規(guī)定,上市公司所有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程序且對外公告。銀行等債權人完全可以從公開渠道了解到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否合規(guī),是否經過法定決策程序。實踐中,違規(guī)擔保都是沒有公告、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所以,由于銀行等債權人審核上市公司公告的成本為零,對于這些沒有公告的違規(guī)擔保案件,如果銀行等債權人不查公告就去簽擔保合同,顯然不能被認定是善意的,該擔保合同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上市公司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簡而言之,對銀行等債權人而言,“有公告即有效”,只有根據上市公司已公告擔保事項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才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否則就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都o要》聚焦“善意”與否,判別擔保“效力”,使情況向公司和投資者發(fā)生了重大有利轉變。
市場早有期待
此次最高法確認對違規(guī)擔保有效性的認定標準,并不是毫無預兆,市場早有預期。一位律所高級合伙人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在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文件基本明確,違規(guī)擔保原則上對上市公司無效。受此《征求意見稿》影響,市場上陸續(xù)出現(xiàn)了判決上市公司違規(guī)擔保無效的案例。
例如,2018年11月19日,*ST工新的一起違規(guī)越權對外擔保案;2018年12月29日,ST慧球違規(guī)越權對外擔保一案,北京高院和上海高院分別認定公司無需為實控人違規(guī)指令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承擔擔保責任。
專業(yè)人士表示,本次《紀要》的發(fā)布對市場各方影響深遠,可謂“一石三鳥”。對于銀行等債權人而言,在簽訂相應擔保合同時有義務審查上市公司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為今后“自證清白”保留證據;對上市公司而言,無形中增加了一層“金鐘罩”,避免因大股東和董監(jiān)高等的不法行為而影響生產經營和自身利益;對投資者而言,躲開了違規(guī)擔保的“深坑”,保障了基本知情和合法權益,更能長期對股票進行價值投資。
多位上市公司高管紛紛對最高法《紀要》的出臺叫好,認為這可以有效促使銀行等債權人不再接受上市公司的違規(guī)擔保,以后再也不用擔心遭受“被”擔保這樣的“飛來橫禍”了。多位上市公司資深董秘告訴記者,《紀要》的發(fā)布,可以較好地約束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同時也對董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關人員也指出,要真正杜絕上市公司違規(guī)擔保及其危害,司法救濟是事后補救的關鍵一招,但更需要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需要關鍵少數(shù)的歸位盡責、共同防范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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